藏品观摩制度
第一条 为更好的做好观摩接待工作,本着既充分展示馆藏文物,满足观摩者的需求,又全面保护文物的指导思想,根据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观摩接待,特指在观摩室欣赏非公开陈列的馆藏文物,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:文物管理部接获观摩接待通知;文物管理部填写出库文物出库凭证,并由申请人、文物管理部部主任签字;提交分管馆长审核同意后,提交馆长审核签字;实施观摩接待;观摩结束后按原凭证进行核对,立即归库。
第三条 馆内人员为科学研究需要观摩藏品的,需经由馆长批准,馆长不在时由主管副馆长批准。
第四条 馆外单位团体需要观摩藏品的,需要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,经由馆长批准。
第五条 原则上不向社会个人提供藏品观摩。博物馆藏品捐赠人及其后代亲属需要观摩所捐赠藏品的,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预约,并提供捐赠证明(捐赠证书、文物收据的原件或复印件)及身份证明(本人身份证、后代亲属与捐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)。
第六条 观摩人员应在2名以上保管员陪同下入库,在库房观摩室观摩文物。所有观摩人员须听从保管员的指挥和安排,随身携带包等物品应集中存放制定区域;茶水等物一律不得放在观摩台上;观摩文物时严禁吸烟,保持安静,减少走动,禁止大声喧哗。
第七条 所有观摩文物由保管员操作。保管员必须严格按照文物安全的规则进行操作和演示,坚决杜绝因操作不规范而造成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。
第八条 观摩人员与文物须保持一定距离,必要时佩戴口罩。观摩人员原则上不能上手接触文物,特许者应摘除手上佩戴的所有饰品并佩戴手套,在保管员的指导下,逐件上手观摩,上手观摩的文物不得离开桌面。
第九条 观摩者如须摘录文字、临摹等,须经保管员允许,并使用铅笔记录,防止污染。
第十条 观摩者未经许可,不得对藏品进行拍摄,特许者拍摄时不能使用闪光灯。
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徐州汉兵马俑博物馆负责解释。